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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五、普查经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经费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国统字〔2003〕74号)精神,这次经济普查所需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确保到位,决不能因为普查经费的短缺或不足而影响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投入产出效益,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六、依法进行普查
  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普查。各被调查对象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经济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干扰经济普查工作的,或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七、普查的宣传和动员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社会系统工程。这次普查涉及全省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范围之广、难度之大是以往历次普查所没有的。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二月二日

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一次

        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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