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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要认真界定家庭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计算按照省统计局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计算。农村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建立稳定的保障资金筹措机制,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县(市)的保障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县(市)、乡(镇)财政的分担比例;设区的市所辖区的保障资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本级、区、乡(镇)财政分担比例。各地要避免出现乡(镇)负担比例偏大问题,村级原则上不负担。现阶段省级财政对农村低保标准定为年人均1000元的财政困难县(市)予以一定补助。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落实农村低保制度的实际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列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财政要按实列足低保资金预算,按照批准后的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专项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核定到县(市),一年一核定,并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农村低保资金在县(市、区)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预算安排不到位或拨付不及时的,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及时督办;督办仍不到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当地政府相关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鼓励企事业、民间组织和个人为实施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其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管理。
  四、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农村低保的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不断推动农村低保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要切实建立起“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根据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健全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公示和保障资金发放制度。农村低保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张榜公布低保对象和补助金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同时,在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构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对低保对象等困难家庭成员在农业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医疗、子女就学、法律服务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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