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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
 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闽政[200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妥善解决我省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起在全省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
  在我省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具体体现,也是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它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定期救济救助为主要保障形式,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建立稳定可靠的低保资金筹措机制,按时将保障资金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要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经过努力,在2004年底前将低于保障线的农村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
  二、科学合理确定农村低保的保障对象范围和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的保障对象范围为,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我省农村居民,均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纳入保障范围。
  农村低保待遇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种。其中: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其他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
  农村五保对象除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根据国务院《五保供养条例》,还要采取多种救助和帮扶措施,使他们的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要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各地实施农村低保应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切实可行的保障标准。保障标准要体现既能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并注意与城市低保标准有所衔接。现阶段全省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1000元确定(即每人每月83元)。各地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低保标准,但不得低于省里确定的标准。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地低保标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的较大变化,经研究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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