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政府要从自身做起,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对本级政府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对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积极筹集资金,清偿拖欠工程款。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对所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彻底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项目,确保在2006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对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参照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
三、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工程款的发生
在清理已有拖欠工程款的同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把好各项审批关口,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项目审批、报建和施工许可管理,健全法规建设,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控制新的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实行联动执法,严格项目资本金制度。对建设资本金不落实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对于已完工程但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工程项目业主,计划部门不批准其新建项目立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颁发规划、施工许可证;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竣工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依法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房地产项目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效控制建筑业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总量,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隐患。
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承办银行要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对于政府投资工程,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其资金的监管,严格工程投资审计。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的记录,依法签定和履行工程承发包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支付工程款项;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公示于众。要继续完善各项法规制度,严格合同管理,执行劳动合同制,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理。要逐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和推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政府投资工程可结合投资体制的改革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也可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企业拨付工程款。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物所、工程监理单位等中介机构的公证作用,解决因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而引起的拖欠工程款问题。
四、加强组织协调,紧密配合,切实做好对拖欠工程款的清理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