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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教育厅关于南昌铁路局自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年的财务决算工作,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完成。
  3.学校、幼儿园内的铁路局其他用地和用房,其产权一并移交。原附设在校园内的各类专业学校、培训中心等,均应在移交时搬出。对在学校、幼儿园外由学校、幼儿园与铁路局混合使用的场所(如运动场、图书馆等)由接收地政府与南昌铁路局协商解决。
  4.移交前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在建工程由铁路局按原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预算、承包办法等继续建设,竣工验收决算后无偿划拨移交。
  5.中小学校、幼儿园和职业学校已发生的各类债权、债务,承担的合同责任和连带责任等,由南昌铁路局在移交前清理完毕。移交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职业学校不承担原来的各类债务和责任。
  6.移交前以学校办企业名义向工商、税务部门登记,享受政策优惠的校办企业,按照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在清理完毕校办企业原承担的各种债务和责任后,由当地政府、铁路局和学校协商解决。
  7.凡移交人员已购买了铁路公有住房的,按房产权规定享有住房所有权;对尚未购房且居住在铁路职工宿舍区的学校教职工,移交后继续享有住房居住权,并可按当地房改政策参加房改,办理所住房屋产权;对可享受住房一次性工龄补贴的职工,由南昌铁路局按铁路局住房工龄补贴规定,在移交前支付完毕有关费用;对南昌铁路局危旧房改造中的拆迁户,仍享受铁路职工集资建房待遇。
  所有移交人员已交付的住房公积金应一次性移交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
  8.铁路局、学校、幼儿园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国有资产移交确定的范围,对学校、幼儿园资产进行清查核定,分类登记造册。为简化资产移交手续,资产移交按核定的账面数额进行划拨,不再对移交资产进行评估。部分资产(包括土地)无法界定产权的,应说明原因先行划拨,少数资产价值不清的可按重置后的价值入账。
  9.移交后的学校、幼儿园是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南昌铁路局应在学校、幼儿园移交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向国有资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取得中央有关部门同意将资产(包括土地)划拨给各有关接收地政府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省及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资产划拨和产权证变更手续时,应免收各项费用。
  10.移交时,铁路局应负责安装好水、电、气等计量表,保证移交后学校、幼儿园水、电、气、通讯、电视、广播等正常使用。原来学校、幼儿园与铁路局公用的绿地、道路、变压器、水塔、水井等应继续共同使用,如铁路局要改变其使用性质须与学校、幼儿园协商。
  (四)学生安置。铁路中小学校移交后,根据全省中小学校结构布局调整的要求,在校学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做法统一安排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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