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教育厅关于南昌
铁路局自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年12月16日 赣府厅发[2003]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贸委、省教育厅《关于南昌铁路局自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南昌铁路局自办中小学校
幼儿园职业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省教育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为认真贯彻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的文件精神,并根据铁道部要求南昌铁路局认真做好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意见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南昌铁路局自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移交地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移交的基本原则
(一)推进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管理社会公益事业的职责。
(二)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义务教育的实施、基础教育的发展和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三)根据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特点,采取区别对待、分类实施的原则进行。
(四)南昌铁路局自办的学校、幼儿园一并移交。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移交工作要与义务教育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相衔接。
二、移交的范围
(一)南昌铁路局自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二)南昌铁路局的职业学校。其中:南昌铁路机械学校成建制一次性整体移交给华东交通大学主管,南昌铁路卫生学校与江西省卫生学校合并,由江西省卫生厅主管。
三、移交的方式
移交采取一次性整体移交的方式。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移交由有关设区市政府负责牵头,有关设区市政府和南昌铁路局共同组建接交小组。职业学校的移交由接收单位负责牵头,接收单位与南昌铁路局共同组建接交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