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引种申报和境外预检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林业部门,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切实做好引进国外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审批和检疫工作。对有害生物传入风险较大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要加强境外预检工作。
(二)加强入境检疫工作。
要加强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应检物的检疫工作。对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双边检疫协定或议定书等规定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要切实加强进境旅客携带和邮寄的应检物的检疫工作。
(三)强化进境动植物后续管理工作。
在加强入境检疫的同时,强化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在运输、生产、加工、存放、使用和销售过程中的检疫防疫监督管理。进境动物、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隔离检疫或试种,及时填写隔离试种情况登记表,经隔离检疫或试种合格的,才能放行或分散种植。进境动植物及其技术在推广应用前,必须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对每批进境种子、苗木的隔离试种情况,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扑灭。农业、林业部门在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一并报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三、加大投入,完善检疫手段,提高检疫水平
当前,我省动植物检疫防疫基础设施还相对落后,难以适应国际上复杂多变的动植物疫情给检疫防疫工作提出的要求。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进出境检疫和省内动植物防疫的设施建设,切实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提高检疫防疫能力。要不断提高外来有害生物鉴定、诊断、风险分析、控制与处理的水平,加强对外来有害生物流行规律、传播规律及防治措施的研究。检验检疫、农业、林业等部门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疯牛病、禽流感、口蹄疫、地中海实蝇、桔小实蝇、松材线虫、小麦矮腥黑穗病菌等重大外来有害生物检测标准实验室。在与邻省接壤地区和农产品贸易集散地,建立疫情监测站点。
加强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有关的国际组织开展的跨国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充分发挥现有已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NAL)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作用,并将其建成国际互认实验室和标准实验室。要重视和加强动植物检疫防疫技术队伍的建设,及时充实必要的技术人员并有计划地做好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我省对外来有害生物检疫防疫的技术水平。
四、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