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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江西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环保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本地区的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基础设施经费,逐步改善环保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设备。
  五、环保机构经费安排的具体过渡措施
  (一)根据国家规定,我省执行排污费不得用于环保机构自身建设的规定将分3年逐步到位。具体要求是:以2000年各级环保机构在排污费收入中列支的环保机构经费为基数,2003年至2005年每年排污费收入用于补助环保机构的经费最多可以分别照列基数的75%、50%和25%,排污费其余部分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从2006年开始,有关环保机构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再从排污费中列支,排污费收入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二)2004年前,允许将结存在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含有偿使用基金)纳入部门预算,用于弥补环保机构行政、事业经费不足。
  (三)各级财政部门对排污费中安排的环保机构补助经费要严格审核,从紧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六、加强管理、严格监督,确保政策贯彻落实
  (一)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环保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罚没收入的上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环保机构作好增收节支工作,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需要,压缩一般性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将环保机构的各项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及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各级环保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缴国库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有关规定足额征收,及时缴入国库,不得少收或不收,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各级环保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等财务规定以及有关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的规定,不得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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