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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江西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实施经费安排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本着实事求是、有利于环保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根据环保机构开展工作实际需要和各级财政的财力状况安排经费。
  (二)环保机构按规定应当上缴的各项收费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环保机构应当对超编的人员逐步进行清退,对超编人员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严禁将环保机构年度经费预算与其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挂钩。
  (三)各级财政部门、环保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环境管理和服务能力资源,避免重复投入,集中财力优先保证政府对环境状况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环保机构包括:行政、监督执法、监测、信息、科研、宣传教育、放射性与危险废物管理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等环保机构。
  三、实施经费安排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力状况和环保机构的工作需要,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以及基础设施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一)各级政府环保行政机构及监督执法机构履行环境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人员经费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助标准核定;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同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专项业务费按照工作需要予以重点安排。
  (二)向政府环境管理和社会公众提供环境技术服务的环境监测机构、信息机构、放射性及危险废物管理机构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资金和本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统筹安排。人员经费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核定;日常公用经费比照同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专项业务经费按专项工作的实际需要,单独予以核定。
  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检测、监督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有关仪器设备配备标准,逐步配备到位,对各种仪器所需的维护、维修和消耗费用予以充分保障,保证其正常运转。
  (三)环境科研机构的经费按照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经费供给制度和办法安排,并逐步实行课题制。
  (四)各级政府设置的环保宣传教育、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机构经费以定额补助和定项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同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对其承担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及自然保护区管理专项工作,按照具体工作内容,给予定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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