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环保局
关于江西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江西省
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12月17日 赣府发[2003]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排污费资金的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和
财政部《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财建〔2003〕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制定了《
江西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
江西省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