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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依法提出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决定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的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本次会议秘书长召集。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若干主席团成员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常务主席会议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会议其他事项的审议意见,或者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还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建议向主席团报告;可以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召开全体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大会发言;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非经主席团或者常务主席会议决定,会议日程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制定。
  根据需要,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和记者招待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条 代表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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