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名单草案;
(四)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八条 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公布开会的日期和建议议程,并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拟提请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草稿,应当于会议举行的10日前发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草案应当于会议举行的30日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开的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等组成代表团,由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推选团长、副团长。同时,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对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
第十条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本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团会议上的询问、质询;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团的其他工作事项。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表决。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选举采用电子表决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根据需要,代表大会可以在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的人数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第十三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