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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公告
 (第3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2月19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4年2月1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其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时,应当认真履行审议、表决和选举等代表职务。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每年的例会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的2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七条 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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