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地必须严格按照《
文物保护法》和《
城市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将文物保护和利用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单位的特殊性,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划保护。重视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大型遗址的保护。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规划时,应划定重点保护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重点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要严格执行《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对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级政府应按规定期限编制保护规划。在城市建设中,对不遵守规划、随意改造、拆除保存较好的历史街区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应撤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或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称号。
(六)切实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文物保护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应按照《
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文物丰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落实文化经济政策,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支持文物保护事业。
(七)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要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遵循文物工作规律、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省辖市和文物较多的县级人民政府可在文化行政部门增挂文物局牌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门的保护委员会,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明确文物行政部门的职责,强化行业管理职能。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和性质、任务、用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八)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文物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文物保护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专人分管文物工作,并将文物保护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于损害文物的事件,除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外,应同时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