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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3]108号 2003年10月1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

  根据《文物保护法》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
  (一)文物是源远流长的中国历史的重要见证,是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宝贵资源。我省是一个文物大省。长期以来,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文物资源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和利用,文物工作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推动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省文物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特别是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矛盾比较突出,损毁文物现象时有发生,文物保护投入不足,文物保护管理力量比较薄弱,文物人才队伍建设也亟待加强。对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当前,我省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这对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快文化大省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协调推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文物工作。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文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文物保护法》,认真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文物保护的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文物保护体制,促进全省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全面实施文物工作“五纳入”
  (四)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地应编制本地区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并将其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文物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还应制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及维修方案,并制订博物馆、纪念馆的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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