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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
 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3]103号 2003年9月26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省建设厅 二00三年九月)

  劳动模范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是全社会的楷模。为切实解决部分劳动模范的工作和生活困难,更好地发挥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现对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因企业破产、改制和特别困难等原因未能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经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市、县同级财政负担。享受上述待遇的劳动模范人员由各市、县总工会和人事部门提出名单,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在清欠职工医疗费用时,要优先解决拖欠劳动模范的医疗费用。
  二、关于发放荣誉津贴问题。 对企业省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按月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获得不同级别劳动模范称号的,享受最高级别的荣誉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由劳动模范所在地财政解决。对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县的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县在省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享受荣誉津贴的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由本单位提出人员名单,报所在地总工会及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执行。
  劳动模范从离退休的当月起领取荣誉津贴;已经离退休的劳动模范从本意见下发的下一个月起领取荣誉津贴,以前不予补发。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的省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待遇,仍按《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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