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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16.加强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把江苏农业国际合作洽谈会办成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农业展会。省里每年推出100项农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发布300家农业企业主要产品供求信息,吸引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和外商资本投资开发农业,提高江苏农业产业整体竞争能力。
  17.整合现有农业科技园区资源,创新农业园区管理和运作机制,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园区,把农业园区建设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载体和平台。
  九、认真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项扶持政策
  18.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龙头企业遇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新办的农产品加工、流通龙头企业,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龙头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实行“免抵退”政策,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范围内优先办理退税。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用水和基地种植养殖用水,由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农业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农业龙头企业用电,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单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19.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业务,免征营业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暂免征所得税;组织销售自产农产品和初级加工品,免征所得税和增值税。
  20.在全省范围内开辟鲜活农产品(包括种畜、种禽、种苗等)运输绿色通道,予以优先通行。对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自产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运输除高速公路外免缴过路、过桥、过渡费。绿色通道通行证发放范围,由原来的15个经济薄弱县适当扩大到苏北、苏中所有县和茅山老区。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交通厅、省农林厅、省海洋渔业局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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