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严禁拖欠和克扣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劳动保障部门对拖欠和克扣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工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各级建设、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要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7.加强对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的服务管理。输入地要高度重视外来农村劳务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使用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的单位、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现居住地的社区组织和出租房主,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认真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制。要把有关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的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妇幼保健、卫生防病、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等,列入各有关部门和社区的管理责任范围,并将相应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禁向用工单位和农村劳务输出人员摊派。
输出地要主动做好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的管理工作,及时向输入地通报外出人员的身份、住址、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真实信息。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8.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省委、省政府成立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研究推进农村劳务输出中的有关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劳务输出政策的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各市县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农村劳务输出工作有人抓、有经费、有目标、有考核、有实效。
19.明确部门分工职责。各级有关部门要把农村劳务输出列入议事日程,完善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积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各有关部门的分工职责由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研究确定。
20.加强工作目标考核。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村劳务输出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实行责任制,切实把农村劳务输出作为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列入考核体系。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农村劳务输出的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加强对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对贡献突出的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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