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坚决取消对农村劳务输出人员进城就业的各种限制。取消对农村劳务输出人员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的行政审批,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用工。各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和城镇居民应一视同仁。切实减轻农村劳务输出人员进城就业的经济负担,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省以下各级政府一律不得出台针对农村劳务输出人员进城就业而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经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14.努力解决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的后顾之忧。要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实行土地流转,不得在承包期内随意收回或调整农民的承包地。要切实保障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包、租赁、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权力和利益,对损害土地流转权和收益权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和纠正。农村劳动力输出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税费政策,除省以上规定承担的有关费用外,不得向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各地应采取多种形式,接收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子女在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方面与所在城镇学生一视同仁,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对在输入地的学校就读和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工子弟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应予承认。输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安全。
15.切实保障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村劳务输出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提供的有关劳动、社会保障条款等内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村劳务输出人员享有《
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用人单位解除与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的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要将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纳入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要依法组织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加入工会。切实加强对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的劳动保护,对在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农村劳务输出人员依法享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要认真贯彻落实《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依法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严厉惩处各种污辱农村劳务输出人员人格、侵害其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与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予以法律援助。各地对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劳动条件差、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护没有保障等突出问题,每年都要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