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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地勘队伍改革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地勘队伍改革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03]16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勘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358号)精神,为深化我省地质勘查队伍改革,加快地勘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2号)中的各项政策。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对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对照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切实维护国有地勘单位的合法权益。国有地勘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或在国家核拨的地勘费基数内安排地勘项目形成的矿产地探矿权、采矿权,符合规定并经批准后,其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为国有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金。
  三、企业化经营的地勘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地勘单位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省属地勘单位土地使用权处置、登记发证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并享受《青海省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规定》(青政办[2003]118号)政策。
  四、对已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基础设施建设,由省计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对地勘单位用于组织队伍转产工作的银行贷款,计划、财政等部门要继续给予贴息扶持;地勘单位在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过程中,可以享受各项相关的优惠政策;地勘单位不良资产的报废和核销应按国家规定程序,经地勘单位申报,中介机构评估后,根据实际情况核减国家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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