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
关于青海省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3]16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制定的《青海省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青海省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进程,规范前期工作计划、资金、成果管理,根据省政府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近两年来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
第三条 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主要包括三个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
第四条 省水利厅是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主管单位。
第二章 前期工作计划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水利厅根据青海省水利发展规划,初选重点水利工程前期项目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计委向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下达年度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中心根据省计委下达的前期工作计划向省计委提交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任务书,省计委组织审核后下达资金计划,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工作。
第七条 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由中心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设计单位。
第三章 前期工作资金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额度及时将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拨付到省水利厅,并负责监督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