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统字[2003]10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的壮大,全省基本凋查单位数量急剧增加,性质、行业、分布变动十分频繁。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全省基本调查单位的情况,搞准搞实统计数据,使统计工作更好地为各级党政领导服务,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必须做好统计登记管理工作,提高源头数据质量,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统计登记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统计登记管理是各级党政领导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单位情况的需要,是统计工作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是顺利开展各项国情国力普查和统计调查的基本前提,是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的基本措施,同时也是法律赋予统计部门的权力和职责,是统计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加强统计登记管理工作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增强统计法制的权威性、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统计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做好统计登记管理工作,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统计登记管理的认知度。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纪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20周年为契机,抓住当前各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利时机,充分做好统计登记的宣传。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媒体,采取电视讲话、答记者问,开辟专栏等形式,大力宣传开展统计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有关内容和要求,督促各单位认真履行统计登记义务,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登记工作。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统计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统计登记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统计部门做好统计登记管理工作,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民政、编制等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依法做好统计登记管理工作,按照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要求,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同时兼顾特殊规定,明确分工,强化责任,搞好组织协调,做到不重不漏。
四、坚持和完善统计登记管理制度,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各地要按照《山东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做好统计登记管理工作。目前,凡未进行登记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要逐一进行登记。已登记的单位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对登记满5年的单位,要一并进行换证工作。以后每年都要结合年报集中开展统计登记工作,并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持之以恒地抓下去。凡已实行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的地区,要把统计登记纳入其中结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