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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纠风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情况要事实清楚。凡不利于投标人且投标人事先不知晓的,应当事先告知投标人,并听取投标人的申辩。
  第二十八条 建立省、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简称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成员由药学、医学、医院管理、护理以及其他相关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联合招标工作组推荐的代表按一定数量,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经现场监督部门确认后,在评标开始前24小时内组成。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依照《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本办法以及评标标准、评标程序要求,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对专利药品、获得我国行政保护的国外原研制药品、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国内原研制药品、在国内同品种药品批准文号取得前已经引进投产的国外原研制药品、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生物制品、国家级优质中成药品、国家计委单独定价的药品,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和非GMP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经营企业和非GSP认证的经营企业进行分类评审。
  第三十二条 药品招标评标要素由质量、价格、服务、信誉四方面组成。药品质量优先,质量要素包含药品制剂的技术标准、药品生产质量可靠性和药品疗效等因素;药品价格应当以价位低廉、合理的药品为选取对象。
  第三十三条 评分权重中质量要素权重不低于总分的45%;价格要素权重低于质量要素权重,但不得低于质量权重的50%;商业信誉要素权重不低于总分的15%。
  第三十四条 药品疗效、质量控制、服务配送、商业信誉等评标因素,投标人在标书中可作补充陈述。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中应综合考虑药品品牌知名度、质量价格比、药品的使用范围和招标人的用药习惯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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