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能够成交的药品,不得进行邀请招标采购或集中议价采购。对采购标的较小、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项目,可进行邀请招标采购。对集中招标采购不能成交的品种,实行集中议价采购。
第二十条 同一采购目录内的药品进行2—3轮公开招标后,可选择集中公开采购。
第四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程序是:招标人联合建立采购管理组织(联合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编报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预审投标资格;公开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备选品种;确认中标品种;确定采购计划;发布中标通知书;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公布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等。
第二十二条 年度药品集中招标目录由联合招标人将其医疗机构上年度药品使用量和本年度需求量报告同级药品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药品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当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目录和计划。
第二十三条 列入招标目录的药品采购量至少按1年的使用量确定。
第二十四条 年度招标目录确定后,由联合招标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须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制定(备案)的投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相关资料。
药品批发企业投标,应当受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并出具投标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开标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联合招标经办机构主持;投标人有权委派代表参加开标活动并予以监督。联合招标人应邀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活动进行监督和公证。
第二十七条 开标后,联合招标人应将投标企业和药品的名录抄送相关的主管部门。卫生、药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将其投标的药品质量和企业近2年的经营状况等审查情况向联合招标人予以通报,供评标委员会作评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