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或联合招标经办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草案,提请招标人审定;
(二)编制药品需求一览表,明确招标人已列入采购计划的药品采购品种和数量并提请招标人确认;
(三)提请招标人确认采购方式和评标方法;
(四)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答复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
(五)对投标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保证资质证明文件真实、合法;
(六)组织开标、评标,向招标人如实报告评标委员会决定的候选品种;
(七)发布中标通知书,组织招标人或者依据招标人的委托同中标企业签定药品购销合同:
(八)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书面评标报告,将中标价及相关资料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九)编制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采购目录;
(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招标目录和方式
第十四条 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范围是《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普遍应用和采购量较大的以及国家、省行政部门规定列入的其他药品。
第十五条 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均应使用通用名。以通用名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均应包括该通用名对应的所有不同商品名药品及剂型、规格,防止中标药品被其它同类药品替代。
第十六条 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招标人不得自行采购。对没有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可由招标人进行集中公开采购。
第十七条 对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药品,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采购主要适用于临床普遍应用、采购批量或金额较大、能够形成竞争的药品品种。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药品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药品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