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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纠风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纠风办、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卫规财发[2003]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纠风办、计委、经贸委、卫生局、工商局、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国务院七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卫生部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中央驻鲁及省驻各地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是指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公开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市(地)为组织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含卫生部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中央驻鲁及省驻各地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参加市(地)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市(地)组织的集中招标活动应充分考虑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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