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以公办中小学校为主。公办中小学校要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并切实做好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办中小学校不得拒收居住地在本校招生区域内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维护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正当权益,在奖励、评优、加入少先队和共青团以及入党、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城市学生同等对待。
五、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区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不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入学的,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要对家长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六、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公办学校就学,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规定给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办理借读手续,建立学籍。流入地政府要制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教育费用负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受完义务教育的,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接受完义务教育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可以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流入地常住户口学生一视同仁。
七、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按流入地有关规定办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按民办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和到其他城市务工就业的城市居民的流出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在流出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安排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当地中小学(含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保证教育资金投入,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为当地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创造条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管理的职能,明确教育、公安、工商、劳动、物价、财政等部门的责任,形成政府统筹、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解决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的有效机制。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