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9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编办、公安厅、计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接收为主。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能够接受与流入地居民子女同等条件的基础教育。
三、流入地政府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基础教育工作范畴,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接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有关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情况,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发展计划部门要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要给承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学校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的数量,合理核定承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实监察执法力量,加大对《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教育收费情况的监督与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