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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鲁政发[2003]10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几年来,全省上下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落实“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为重点,不断加快农村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农村教育事业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我省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农村教育还存在许多的困难和问题。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全面落实省委八届二次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作如下决定。
  一、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坚持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作为农村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继续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巩固提高的规划和部署,结合中小学危房改造,继续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争取“十五”期间全省农村中小学调整到位。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重点加强农村初中和边远山区、湖区、滩区、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改善学校卫生设施和学生食宿条件,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和图书的装备水平,基本消除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城市市区和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西部地区的农村要重点抓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保持在98%以上,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巩固扩大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95%以上。到2010年,全省初步实现基础教育现代化。
  2.严格控制学生辍学,依法保证所有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把保证所有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作为当前农村义务教育的重点工作来抓,加强和规范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管理,探索建立初中阶段学生分流制度,通过实施职业技术教育保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其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对县级政府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实行动态监控,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控制学生辍学。对辍学严重超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县(市、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达标称号,限期整改。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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