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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4号文件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4号文件
 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通知
 (鲁政发[2003]9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今后我国民族教育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方针和原则,提出了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民族教育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明确任务
  建国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省的民族教育取得了巨大成就,民族学校办学条件有了较大改善,民族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民族教育“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成绩显著,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受教育的人数大幅度增长,初步形成包括幼儿教育、基础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及成人教育等在内的民族教育体系。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当前我省有的地方民族教育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教育基础薄弱,办学条件亟待改善;师资力量匮乏,教师结构不合理。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不高;中小学辍学率相对较高,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十五”期间,我省民族教育总的目标是确保民族教育优先或与全省教育同步发展。为此,要继续巩固民族中小学九年制义务教育成果,使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以上,小学升初中率达到97%以上,小学、初中辍学率分别控制在1%和3%以下。要大力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不断壮大民族学校师资力量,全面提升民族学校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使全省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在现有基础上有一个较大的改善,努力使全省少数民族高中阶段在校生人数显著增长。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现代化进程,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形成适应21世纪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教育体系。
  二、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决定》精神
  (一)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改善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目前,我省不少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各级政府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扶持散杂居地区民族教育的发展。从2004年起,省里从义务教育专项资金中每年拿出300万元用于改善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强师资培训等,有关市、县(市、区)、乡镇也要拿出相应专项经费,扶持民族教育各项事业的发展。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实行封闭式项目管理,由民族、教育、财政等部门监督使用,定期审计,防止资金截流或挪用,确保资金到位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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