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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园区建设考核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
 资源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统计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园区建设考核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
 (鲁计地区[2003]114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园区建设考核评价体系(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园区建设考核评价体系(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园区建设的考核与评价,推动园区建设上档次、上水平、上效益,促进园区规范、高效、健康发展,结合现行各类园区的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考核评价体系(以下简称“体系”)。
  第二条 本体系根据国家关于开发区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及《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园区建设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体系适用于批准建区3年以上的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其他园区可参照执行。批准建区不满3年的园区不参加考核。

第二章 园区考核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园区考核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展主题原则。坚持以发展为主题,推动园区建设在发展中完善,在完善中发展。
  (二)效益原则。坚持效益优先,突出对园区经济规模、经济效益、经济素质和集约化程度的评价与衡量。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开发与保护并重、资源利用与资源节约并重的理念,加强对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评价与考核,推动土地与水资源配置效益和集约化利用水平的提高。
  (四)综合性和可比性原则。本体系主要对各类园区的综合和共性指标进行评价,以便于对不同类型的园区进行比较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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