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
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92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九日
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工作提速长效运行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9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工作提速的通知》(鲁政发[2003]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目标要求和遵循的原则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建设责任政府、阳光政府的要求,定期对省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议,促进政府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强化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各部门工作绩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使政府部门的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二、考核评议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评议对象。主要包括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二)考核评议内容。
1.履行职责情况。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的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是否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中是否有创新精神,有无新进展、新突破;是否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了及时解决。
2.行政效率情况。在精简审批项目、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电子政务方面有无新举措、新进展,办事效率是否明显提高;在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过程中,是否存在职责不清、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以及服务承诺不兑现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