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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
 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9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此前开展的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和调整工作不再进行。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可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参评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现在管理期内的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没有被评选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仍按《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厅字[1993]18号)规定进行管理,至管理期满为止。

                             二00三年十月十日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4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5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与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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