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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26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1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全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规程,加强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适应出口退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市局制定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登记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外贸企业,市财税三、四分局(以下简称三分局、四分局)应对其相关登记信息进行补充采集或确认。
  二、外贸企业按照本登记办法,将填写完整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代用),于2004年3月31日前上报三、四分局,并附送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税务登记证》(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三、四分局应对其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特别对一些重要项目如海关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等内容,要认真进行核对。三、四分局根据内容无误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于4月5日前对企业登记信息补录、维护完毕。
  四、本登记办法实施后,市局已印发的《关于试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进[2003]25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附件:      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市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
  一、退税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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