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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4年北京市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04年起,市本级对涉及市重大项目、政府办实事项目、市财政局代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作为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进行全程监督,其余项目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监管。各区县也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范操作上加大力度,优化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四)在总结2003年“北京市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货物类招标文件规范统一。
  (五)加强透明度建设,完善指定媒体管理,04年起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财经报》和“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对于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还须在《北京日报》上发布信息,以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确保公告的严肃性和政府采购信息的及时发布。加强区县政府采购网站建设,争取开通“区县窗口”。
  三、切实做好集中采购机构分设工作,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
  (一)市级管采分离后,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财政部门要突出监管职能,市集中采购机构属于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业务上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具有指导区县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的职能,不负责市级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资金的管理。(具体职责见附件)
  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划分,将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供应商库和实物调拨三项职能从市集中采购机构收回,并加强管理。建立一个全市统一规范、资源共享的专家库;加强与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完善供应商库的建设。
  (二)各区县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管采分离的精神,认真做好集中采购机构分离工作,明晰职能。04年6月底前完成区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分离工作,有特殊原因的年底前必须完成。各区县管采分离工作可随区县机构改革一并考虑,并根据本地区政府采购规模合理确定集中采购机构的规模。
  (三)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各方当事人的监督管理。要重点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使其充分了解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增强法律意识,在此基础上,严格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大政府采购培训、宣传和调研力度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研究和领会《政府采购法》。市级和区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人员要加强学习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增强干部的责任感、使命感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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