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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2.拟保留或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涉及地方性法规制定或修订的,以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法规已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增设行政许可内容或者增加行政许可条件需要修订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项目建议送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按程序办理。
  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确需保留的,要按照法定程序抓紧起草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相抵触的,要抓紧修改或废止。
  拟保留或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省委文件规定的,由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商有关部门后报省委办公厅按程序报批;涉及省委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由省审改办商有关部门后报省委有关部门处理。
  3.各市的清理工作按上述原则办理。清理结果要在2月底前报省政府法制办。
  4.清理后修订、废止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由有关机关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分期公布。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名单,按管理权限由省、市、县政府分别公布。
  5.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依法停止执行;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机关,一律停止实施行政许可。
  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需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的,由省审改办提出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加快制定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在2004年7月1日前,加快完善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省政府法制办要抓紧起草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听证、行政许可公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等规定。针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受理、审查、听取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规程和有关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制度。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四、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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