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各市政府和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季度要向省政府专题报告一次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和目标。
(三)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特大交通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结案;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由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交通安全重大事故,由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对其中属于工作方面原因,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市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不含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发生地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告诫”。
(四)建立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告制度。省和各市要通过新闻媒体定期通报全省及本市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数据、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危险路段和重大道路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督察制度。由省公安厅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督察。
三、迅速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坚决遏制当前事故上升势头
(一)从2003年10月份开始到2004年春节,全省组织开展6项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公安、经贸、工商、质检、农机等职能部门,联合对报废车辆、无牌无证车辆进行专项整治;二是公安、交通、工商、建设部门,继续抓好全省城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三是交通、公安、经贸等部门,采取经济、法律等手段联合对客、货车超载违章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四是公安部门对超速行驶、占道行车、疲劳驾驶汽车及骑摩托车不戴头盔等严重交通违章进行专项整治;五是公安、农机部门联合对农用车、农用机械违章载人、超载、超速、无牌无证等严重交通违章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六是交通、公安等部门对营运手续不全,超资质、超范围从事道路客运等行为进行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道路行车秩序,减少交通违章。今后每年这个期间都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