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
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政[2003]1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五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