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3]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或者省投资、融资,对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国家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第四条 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设立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稽察办),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关系,承担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稽察特派员对省重大建设项目行使监督权,不参与、不干预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正常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行特派员负责制。
第七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稽察特派员由处级公务员担任,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处级或者处级以下公务员担任。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一至二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较高的法律和政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