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意见》引用的政策文件及相关内容摘要表
2.供各地查阅的部分相关配套政策文件表
二00四年一月六日
附件一: 《意见》引用的政策文件及相关内容摘要表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相关内容摘要 ┃
┠────┼────────────┼─────────────────────────┨
┃ 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受让方原则上应一次付清价款,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
┃ │国资局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应当依法办理担保┃
┃ │理工作和规范国有企业产权│手续。分期付款的,全部价款缴付期不得超过3年,第一 ┃
┃ │转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次缴款数额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0%,欠缴部分应比照银 ┃
┃ │(黔府办发〔1998〕51号)│行同期贷款利率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
┠────┼────────────┼─────────────────────────┨
┃ 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对转制前的行政管理人员、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
┃ │委等部门关于省属自然科学│中级职称以下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其工┃
┃ │研究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作年限满20年以上者;或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50周岁,┃
┃ │的通知》(黔府办发 │而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者,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人事┃
┃ │〔2000〕7号) │厅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退休费待遇按《中共┃
┃ │ │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退 ┃
┃ │ │(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黔人退〔1995〕2 ┃
┃ │ │号)规定办理 ┃
┠────┼────────────┼─────────────────────────┨
┃ 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从2001年10月1日起,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及其职工 ┃
┃ │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工│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和规定比例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并以当┃
┃ │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月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
┃ │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 │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改为企业前参加┃
┃ │[2001]44号) │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
┃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改为企业后参加┃
┃ │ │工作的人员退休,按有关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 │ │保险办法。 ┃
┠────┼────────────┼─────────────────────────┨
┃ 4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投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其项目资本金应不低于总┃
┃ │家环保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投资的20%,经营期不超过30年;承担城市污水、垃圾处 ┃
┃ │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理设施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拥有┃
┃ │意见的通知》(计投资 │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承包设施年运┃
┃ │〔2002〕1591号) │行总成本的50%,承包经营期一般不超过8年,特许经营期┃
┃ │ │或承包经营期满后应重新进行招标。 ┃
┠────┼────────────┼─────────────────────────┨
┃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 ┃
┃ │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 ┃
┃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
┃ │税〔2002〕208号) │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
┃ │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2)对新 ┃
┃ │ │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零售业务的┃
┃ │ │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
┃ │ │%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
┃ │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 ┃
┃ │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3)对上述新办 ┃
┃ │ │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
┃ │ │工总数30%,但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批准,┃
┃ │ │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
┠────┼────────────┼─────────────────────────┨
┃ 6 │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划拨 │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
┃ │土地目录》 │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 ┃
┃ │ │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
┃ │ │用权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
┃ │ │有偿使用。列入目录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包括:(1)供 ┃
┃ │ │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工程、水┃
┃ │ │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2)燃气供应设 ┃
┃ │ │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
┃ │ │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3)供热设施:包括 ┃
┃ │ │热电厂、热力网设施。(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 ┃
┃ │ │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 ┃
┃ │ │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5)环境卫生 ┃
┃ │ │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
┃ │ │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6)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 ┃
┃ │ │路、市政广场。(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 ┃
┃ │ │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