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后的企业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职工,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在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含利息),在改制时,优先从企业转让变现收入中划出相等的部分进行清偿,一次性划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转让收入不足清偿时,可用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补足。
(九)妥善处置改制单位资产。对转制事业单位的资产应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必须经过资产评估、公开拍卖竞价,在相同价格内,原单位职工可优先购买。拍卖收入不够提留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职工安置费的,不足部分原则上可在本级财政的市政公用行业内国有资产变现和国有资本减持收入中平衡解决,或由本级财政按原支出渠道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城镇市政公用行业国有资产处置、变现的收益,应按改制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上交当地财政设立的专户,专门用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改制,并首先用于支付本单位、本行业的改革费用,剩余或不足部分,在城镇市政公用各行业之间统一调剂使用。
三、全面开放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运营主体市场化
(十)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BOT(建设—运营—移交)等多种形式,鼓励外资和国内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用TOT(转让—运营—移交)等手段,将现有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企业的国有存量资产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提高存量资产的运行效率。通过有偿出让的办法,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公交线路专营权以及道路、广场、路灯、桥梁、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冠名权、广告权、收费权,充分开发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的潜在资源。支持城镇市政公用企业规范改制为有限公司,并积极创造条件改制成上市公司,鼓励企业以项目为依托公开招标募集股份。鼓励成立城镇建设投资公司或城镇市政公用事业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对外融资的主要平台,通过对存量资产的综合运作,实现国有资产滚动增值。为减轻群众负担,各地对国有资产股权可暂缓分成。
国外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城镇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其管网部分可实行外方控股,但对国防企业和保密单位,可在厂区外设置总表收费。
(十一)进一步开放经营市场。对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交、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当地政府授权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特许经营项目的资本金、经营期限、承包期限和注册资本等可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规定执行。实施特许经营,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具体规定和办法由省里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