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多种形式设置城镇市政公用企业股权。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交、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吸收本企业职工参股。具体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局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和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8〕51号)规定办理。企业内部职工集体购买本企业全部产权,并一次付清价款的,可视企业实际情况给予10—25%的优惠。
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由企业按国家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其中,对于与改制后的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发给职工本人,明确为职工个人股;对于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新企业又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本人自愿,其经济补偿金可留在新企业,作为自然人入股,也可变现带走。(补偿金标准和资金来源由省里另行制定)。
(七)妥善安置转制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企事业单位在改制中要结合实际,多渠道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改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职工安置方案要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事业单位改制后要相应核减事业编制,改制的人员分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关于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44号)中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在改制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休。今后,各地城镇市政公用行业不得新设事业单位,现有事业单位不得新增事业性质人员。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企业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内退期间由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按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工作年限满2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企业职工,企业可以与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同时以协议形式明确以下事项:(1)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双方分担比例;(2)在协议期间企业职工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领取基本生活费,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3)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达不到退休条件和上述条件的职工,在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八)落实改制后职工的社会保险政策。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所需的离退休费用,按原负担渠道解决。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对于职工的社会保险统筹可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44号)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