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结核病防治科学研究,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结核病与艾滋病的双重感染以及结核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应用性研究,开发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建立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关系,借鉴、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推动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三)努力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程度。
各地要充分认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为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结核病防治工作必需的经费,保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卫生部门要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进一步加大投入,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网络,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规范结核病的诊断和治疗;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物的质量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药品损害患者健康;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开展公益性宣传,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教育部门要将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城镇职工肺结核病患者诊断与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个人账户用完后,按规定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主动承担任务,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强法制化管理,深入实施《
传染病防治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促进结核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
五、考核评价
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考评和终期考评等办法。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市里每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于2005年进行终期考评。各地要根据《规划》要求进行自查和逐级考评,并做好年度检查总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