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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创业促进富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放宽中国公民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外,中国公民(含在职人员)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四、简化名称登记注册程序。名称登记注册实行即时办理制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即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名称查重、名称登记咨询。
  五、减少注册登记审查项目。在登记注册过程中,仅对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书中的企业名称、投资人的姓名(名称)和数额、注册资本数额、出资方式、分期缴付数额、缴付期限、企业承诺条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审查的项目进行核对,其它条款以企业制定为准。
  六、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材料要求。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注册等手续时,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外,如无租赁手续,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
  七、全面实行前置并联审批制,积极试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积极推进前置并联审批制度向各区县延伸,积极试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投资者提供承担民事责任的书面承诺,工商部门依据企业向有关部门作出的承诺,先核发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工商部门执行的广告经营资格审批、市场开办登记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将原来广告经营企业登记由注册部门和广告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改为在注册大厅内“一条龙”办理。
  八、取消广告审查员资格核准、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核准和商标印制行政审批。工商部门不再办理《广告审查员证》、《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商标印制企业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广告经营单位需要派员学习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有关部门或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广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九、放宽经营范围的限制,放开市场主体经营空间。企业的经营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国家专营专控的商品、行业,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项目外,统一核定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可自主选择是否具体核定经营项目,既可按小类核定,也可按大类核定。
  十、放宽对农村个体劳动者的登记要求。对于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以及农民进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流动商贩不再登记。大力发展经纪人队伍和中介组织,对农副产品经纪人实行免费培训、免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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