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
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创业促进富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创业促进富民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鼓励创业促进富民的若干意见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4年2月)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创业、促进富民,制定如下意见:
一、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证办法。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到设有“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帐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的,也可凭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其注册资本的数额。投资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价值,确认投资人缴付的非货币出资数额。企业设立后出具非货币出资的权属证明或审计报告,证明资产归属本企业所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备案登记。
二、扩大注册资本分期缴付范围。企业设立时投资人只需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其余部分可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清或分两期缴清。注册资本(金)的缴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投资人应当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金)数额、设立时缴付的数额、分期缴付的数额、分期缴付的期限,以及投资人以承诺的全部出资数额对企业承担责任的内容。注册资本(金)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缴付其未缴部分。注册资本(金)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申请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的企业,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的缴付期限,颁发有效期限与企业缴付最近一期注册资本(金)时间相一致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中注明企业缴付注册资本(金)的实际数额,到期未缴清注册资本(金)的,应办理减资手续。申请登记注册法律、法规规定或属于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全部缴清注册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