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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福建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十五)幼儿园要建立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的机制。重视园本培训和教研对提高教师素质的作用,建立起以幼儿教育新理念为指导,以幼儿园为基地,以实践为载体,以促进幼儿园发展和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实际问题,提高教师综合素质为宗旨的园本培训与教研模式。鼓励教师立足教育投身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二十六)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和保健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园长必须持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园长岗位培训证书,教师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保健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并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助理医师以上或相关专业的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二十七)依法保障幼儿教师的权益。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八、加强对幼教改革与发展进程的领导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幼教改革与发展进程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幼儿教育的调研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
  (二十九)建立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要建立由政府牵头,教育、卫生、财政、价格、建设、民政、劳动保障、妇联等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幼儿教育管理层层落实到位,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三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省政府要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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