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门要组织、引导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机制,共同促进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十)建立由市、县实验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园构成的城乡两级示范性幼儿园网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合理布局原则,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要将市、县实验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园办成示范性幼儿园,在经费投入和师资配备上给予优先安排,努力提高其办园水平,发挥公办园的导向作用。要在城乡各类民办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严格,教育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
(二十一)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的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县实验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形成以省、设区市、县、乡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各级示范性幼儿园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承担本地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工作,成为当地社区幼教机构的中心,带动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十二)示范性幼儿园由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评定标准由省教育厅制定;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和乡(镇)示范性幼儿园评定标准由设区市制定。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由省教育厅确认;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由设区市教育局确认;乡(镇)示范性幼儿园由县级教育局确认。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不搞“终身制”。教育部门要加强管理,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和复查,确保示范性幼儿园的质量。卫生部门应参与对卫生保健业务工作的评审。评估活动要简便和节约,不干扰地方政府和幼儿园的正常工作。
七、努力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二十三)提高幼儿师范院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强培养专科以上学历幼儿教师的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的建设,根据幼儿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合理的招生规模;结合幼儿教育改革实际,及时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实践,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幼儿教师。
(二十四)落实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幼儿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特别是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结合幼教师资队伍现状。制定幼教师资培训规划,并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改革培训的模式、内容和手段,努力提高培训效益,促进幼儿教师教育观念的转变和学历层次、教育教学能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