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加强办园体制改革的管理。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园保教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十六)规范办园审批和复查工作。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卫生部门应参与对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的检查与指导。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费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教育、公安、安办、卫生、消防、物价等部门应采取联合执法等有力措施取缔不合格及非法举办的幼儿园,保障幼儿身心健康。
六、全面推进幼儿素质教育
(十七)深入贯彻原国家教委《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引导广大幼教工作者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摆脱“保姆式”教育模式,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幼儿教育渗透。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儿童体智德美身心健康成长。
(十八)加强幼儿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各级教育行政和教研部门要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要建立试点进行课题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要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十九)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密切合作。幼儿园应与家庭和社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充分整合利用家庭和社区资源,提高幼儿园教育水平;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