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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福建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八)拓宽幼儿教育经费渠道。实行政府投入,举办者筹措,幼儿家长缴费分担教育成本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体制。幼教机构的收费实行按质定价,按成本合理收费。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九)加强幼教经费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教育经费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和平调,幼儿园的收费收入。任何单位不得向幼儿园乱摊派,乱收费。幼儿园要依照法律规定管好、用好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农村中小学附设的幼儿园、班收费不得用于补贴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福利。
  (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五、加强幼儿教育事业的管理
  (十一)加强幼儿教育事业的管理力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专职的幼教干部。乡(镇)中心幼儿园要协助乡(镇)政府管理本乡(镇)的幼儿教育工作。乡(镇)中心园园长可兼任乡(镇)幼教辅导员并享受中心小学副校长待遇。各级教育教研部门应配备专职幼儿教育教研人员,形成幼教行政和教研管理网络。
  (十二)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十三)应加强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配备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加强卫生保健设施设备建设,保障幼儿身心健康。
  (十四)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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