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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福建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明确幼教改革与发展目标
  (二)幼儿教育改革总目标:在今后5年(2003—2007年)内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园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三)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今后5年,全省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85%;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全面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原则,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要高水平、高质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90%以上;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广大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75%以上,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达85%以上,90%的0—6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三、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四)发展幼儿教育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要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省级和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幼儿园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学前教育义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五)各级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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